企业合并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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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企业间进行合并,根据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资产整合、业务重组和机构调整等行为”;“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所有非上市企业,即不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不论属于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只要进行重组就应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无论是否涉及国有资产,也都适用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而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是允许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即在不改变交易形式的前提下,以资产置换方式实施并购,可视为原经营活动停止,新建经营活动开始,参与并购的企业可根据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应税行为,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补交所得税 1、被兼并方企业属于亏损企业,且没有超过弥补期; 2、被兼并方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兼并后土地增值税未清算。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可能会存在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或被兼并方企业承担负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导致企业合并后企业所得增加。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被兼并方企业也可以享受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允许作为永久性扣除项目于税前扣除;对企业承担的债务,也仅允许在偿还时作为损失于税前扣除。 如果被兼并方企业属于长期亏损、或虽为盈利但补偿期满后尚有盈余积累,并且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则兼并方企业可按《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转让价格以及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如果被兼并方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还应当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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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公司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以下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税务分析:

公司吸收合并:

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被吸收方办理注销。具体税务处理分不同情况:

1、合并过程中二者均未产生所得或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可以暂不作损失处理。待清算或转让时一并计算。

2、合并方支付对价低于原被合并方净值,且按4号公告规定已作损失处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吸收合并企业应就其放弃的剩余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方以企业重组的方式,对合并中产生的损益,且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可以按34号公告规定,追补确认该笔亏损。

3、合并方支付对价高于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根据5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方视为按公允价值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方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根据34号公告规定,此笔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分五年均衡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新设合并:

一家以上的企业新设一家公司,原企业办理注销。根据59号文规定,以分立企业为当事方,新设企业(未享受免税优惠)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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