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城建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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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目前仍执行的是2016年调整后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具体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纳税款)×7%;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应纳税款)×3%;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应纳税款)x2% 上述税费的计算基础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合计的应纳税额。

以一个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为例子,假设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均为2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11%调整到9%。上述建筑企业的城建税等税费的计税依据也应当调整为20*(1-9%)。 城建税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发出或交付的当天。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在申报期最后几天集中报税,城建税等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均实行税款申报缴纳制度,可以由纳税人提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审核之后进行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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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是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附加税,是随“两税”的征收而征收的。实行“两税”滞纳、罚款、加收利息的地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包括这些项目,但不包括各种财政性补贴。因此,在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时,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两税”的税额及其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其税率的确定是按照纳税地点,而不是按缴纳“两税”的地点确定的,具体包括县、镇、城市等几类,税率分别为1%、5%、7%。

因此,新疆企业在新疆缴纳城建税时适用1%的税率;在河南缴纳城建税时适用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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