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禁止赎回什么意思?
基金公司为了维持基金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份额的完整,有时会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进行限制;通常对赎回的限制措施有: 1、只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人提供赎回服务——即“择优赎回”(Choiceout),具体条件包括:要求赎回的申请必须在到期日之前提出,过期无效。对于连续20个工作日累计赎回申请低于300万份的单位或个人投资者及6个月以内未发生赎回的个人投资者将不予受理。有的规定是连续20个工作日赎回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6个月内不得多次撤销赎回申请的,视为自动全部赎回。
2、对赎回数量进行调整——即“限额赎回”(Quantity out),主要是指对每一个投资人每次赎回的数量加以限制。不少机构投资者比较青睐采用这种形式的赎回限制。它们往往在制定基金合同的时候,就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一定金额的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并且这一金额一般是投保人资金总额的3%或5%。如果某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不足规定的最低赎回额度,则不能实施赎回,除非投资者的追加认购达到规定的最低赎回额度。 如果对单笔赎回数量不作限制,那么当市场上大部分投资者都急于兑现时,一旦某只基金无法满足大量赎回的要求,就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甚至冲击基金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限额赎回也是一种防范基金危机的有效做法。
3、停止接受赎回申请——即“全额赎回”(Cash out) 当基金资产净值因大量赎回而降至一定的幅度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终止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买卖,直到市场状况好转。这是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动保护措施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者再次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决定不接受。 当然,这些措施的推出是以维护基金正常运营为出发点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价值不会因为过度的赎回需求而面临巨大的抛售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