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星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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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其只规定美国是以联邦形式存在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各成员形成“单位”形态和名称作硬性规定。其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自保留或人民行使之。从美国宪法和法律来看,“星座”只是对这个“单位”特征的概括性命名,而不是指存在一个新单位形态,因此这种命名没有实质性质。

其次,从美国宪法的实践来看,美国的50个“州”一直以政府、人民和公民的名义处理内政外交事务,并未在“州”层面存在另外一个类似州的自治机关及实体。如果以“星座”作为州级单位的话,那么目前美国的50个州和国家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及多个“海外领地”的数量加起来就有165块“星座”那么多了,不仅容易令人一头雾水而且也和历届政府及人民的习惯称谓相违背。

再次,从美国法律的判例角度来看,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1819年的斯托里诉马丁案、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和1868年的弗莱彻诉佩克案三个著名的判例来看,美国的法院都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判例要点:美国是由其成员“州”作为自治和民主单位构成的,而这些“州”在签署宪法时,自愿让渡其部分权力于中央的合众国政府。美国的“州”在1781年的邦联时期和1789年宪法批准生效后的最初一百年中一直是美国作为联邦国家的“成员”或“单位”。

到了20世纪的40至50年代,联邦由于应对二战和重建需要及确保美国的宪政制度不受南方种族主义影响而开始强化中央权力,并对“州”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要求“州”不能以自治和民主单位的名义践踏人权,以确保联邦“州公民”和“合众国公民”双重国籍制度不受侵犯,州权利不能侵犯民权和人权。因此,美国的成文法及判例法都是以确认“州”为联邦单位和“自治、民主实体”的。

最后,从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角度来看,1789年宪法生效后的200多年历史上,除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签署和实施《1787年西北法令》及《1850年逃奴法》外,从未由“星座”签署和实施过任何法律和决定,更无需提对外缔结条约等对外关系行为了。从现实来看,从布什政府到特朗普政府都以州为单位向各联邦选区或各州发布总统行政命令和其他法律文件。从执法来说,美国宪法的宪法实施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等审级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等审级法院,而不属于“星座”所有。

综上所述,从美国基本法美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以及美国法院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以及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来说,美国只有50个“州”,而不存在什么“星座”。而且由于美国没有正式法律和政令对“星座”有明确的定义和内容的解释,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星座”都无法取代“州”作为美国“单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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