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属于哪一类金融资产?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票据已成为企业支付和结算的重要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交易活动中,在弥补结算时现金不足、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特点的融资形式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并被企业普遍采用,持有未到期的应收取款项的债权及已贴现或出售但尚未到期的应支付款项的债务也经常出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对于在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如何合理地反映这一结算和融资工具,世界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在这次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实践经验,首次将“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金融性债权和债务纳入企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范围,以专门的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予以规范。
在上述准则中,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被归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之所以对具有结算功能的“应收票据”等纳入金融资产项目管理,是因为“应收票据”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应收票据”同通常所称的金融性债权“应收款项”是同质的,因此,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为一个项目,并归入金融资产项目,以“应收款项”表述。对具有结算功能的“应付票据”纳入金融负债项目管理,也是基于上述考虑。考虑到上述应收、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管理中,既可作为结算往来款项,又可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使用,如对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和出售带追索权应收款项等,实质上相当于举债融资,企业存在继续涉入其已转移应收款项风险的情况。为此,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增加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内容,使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能在更全面的环节和条件下予以正确处理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