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投标如何处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和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投标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投标人将依法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公告当事人名单:
(一)故意遗漏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者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二)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同类项目合同报价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有上述三种情形的,投标人被否决。另外,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责令中标供应商终止履行采购合同,并给予警告,可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以非法手段压制其他供应商投标的;
(二)伪造证件投标或以其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中标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
以上就是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几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