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能报销多少?
一、生育医疗费(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1300元以下的,由个人支付。13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二)急诊留观治疗费用,由本人全部垫付,情况危急经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后通知参保单位申请的,可凭相关就诊材料由参保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审核报销,但急诊留观的72小时期间的救治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三)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异地转诊人员住院治疗的,应当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在境外因突发急性疾病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规定的,须经本市定点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经所属单位核实后,可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可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可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男职工休陪产假15天。 参加基本医疗统筹的生育妇女在终止妊娠后或手术后,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户口本》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证件到参保所在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男性参保人员若依法享有生育假待遇,应提供配偶计生部门的证明。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营养费。 生育津贴=[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产假月份)]÷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