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贷款可以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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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个关于大学生贷款的事件。张同学是重庆某大学的大三学生,其父母以张同学需支付高额学费、生活费等理由,向某金融公司借款1.5万元,并承诺以月息1.5%支付利息。父母原本想借一年,但张同学只用了几个月就还了一部分,但仍欠8000元,但父母迟迟不愿帮助还款。张同学多次向父母讨要,父母却一直置之不理。张同学无奈,便以自己名字借款8000元还给了金融公司(如父母不还,自己也要付高息,还不如自己来还)。但父母反而以“你向别人借钱买东西,应当自己偿还”为由拒绝承担该债务。张同学无奈,便向该院起诉,要求父母偿还借款。

一怒之下张同学选择了报警,但是这个事件如果换成另外一个场景,可能就会得到另外一个结果了。如果你是张同学的父母,面对孩子高昂的校园贷,你是否也会报警处理呢?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大学校园贷应当如何规轨呢?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讨和研究完善规范大学生贷款制度和建立大学生信用体系的问题。在此前提下,建立大学生贷款担保基金,由父母或其他担保人进行担保,应当是可行的。对贷款银行而言,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担保人必须同时到场,双方签字后才能发放贷款。同时,对贷款学生的申请,学校可以在确认其家庭条件属实后才能资助。

在大学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学校承诺以基金会名义为学生贷款,作为校方必定要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学校不可能无偿为学生承担此笔债务,其相应的还款责任和义务肯定要转移给其监护人(家长),至于是否应由家长以担保人身份为孩子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另外一回事。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学校是否应该为在校大学生贷款提供担保?

不可否认,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确实会激发学生贷款的冲动。没有这个担保,有些学生可能不会轻易贷款。但是,学校为贫困学生贷款提供担保本身,并不是一项应该或者不可以实施的公益活动,而仅仅是一项与法律责任相关的行为。

如果以学校的名义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那么学校将承担和享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保证人。学校属于法人单位,只要其审批程序合法,就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学校作为保证人,其保障义务范围只能是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父母以自己名义为孩子向金融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则不会产生法律矛盾。因为,其性质属于父母的无偿赠与。但是,一旦父母拒绝还款,金融公司肯定只能找孩子要钱,而孩子根本没有能力还款,那么金融公司只能报案,而警方肯定会以诈骗立案侦查。因为,父母的赠与实际上却是利用了孩子在校信息的贷款诈骗,而这确实是属于诈骗。

那么,本案的事实就是家长利用子女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了贷款,本身即属于诈骗,应该按照公安部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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