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敢独立吗?
美国的50个州,虽然每个州的政策、法律、文化不同,但整体还是保持相对较高的一体化和凝聚力的。特别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幅员疆土在不断扩充,但是并没有出现一州独立其他国家随之独立,然后分裂的现象。反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国后裔占人口大多数,他们极力主张独立,这显然是加拿大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同理,美国的某些州独立也是美国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有这么大的凝聚力,是因为美国一开始就在制度上就做了很多精心的设计,让各州能从“心”里接受为联邦政府服务。
首先是宪法的制定,美国宪法是在1787年制定的,当时美国在邦联体制下,各州虽然在名义上有很强的自主权,实际上他们互相不认同对方的法律、货币和财政体系,邦联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监管,这使得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而1783年至1786年的谢斯起义则更加快了制定新宪法进程。1786年9月,费城召开了安纳波利斯会议,邀请了所有州的代表协商修改《邦联条例》,但是到会的代表只有5个州,会议认为人数不足,决定1787年在费城继续召开会议,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最后12个州派出了代表,一共55人,代表了不同阶层、不同势力。最后经过三个月的努力,通过了美国宪法。
为了使宪法尽快生效,邦联国会把宪法提交到当时13个州中11个州通过,最后在1789年3月宪法生效。也就是说,美国宪法是在各州代表经过反复考量和博弈下,最终达成的共识。在宪法中还专门有一条是“权力保障条款”,即联邦政府不得侵犯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留了各州和人民的自治权,并没有因为新的宪法生效而剥夺各州的权利。这就从根源上得到了各州和人民的认可。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从1789年生效以来从未被废除的原因。
其次是行政管理上的设计,按照宪法设立三权分立的政府。首先总统由全民选举,各州的居民都有一票,总统是整个美国的行政长官,负责全国的管理,同时总统通过人事任命,可以组建内阁和行政部门,这为中央政府的执行提供了保证。而美国从建国开始,其国会就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是主要负责州权的分配,每个州无论大小,都有2个名额。众议院是根据人口来分配的,每5年调整一次,这就从根源保证了各州在中央行政权力上的大小,避免了人口少的州权利太小而引发的危机。从而保证各州在中央政府行政管理上的参与度。
第三是国会立法的权利,美国的三权分立非常明确,行政、司法和立法是三个完全独立的权力机关,立法全部由国会完成,而且立法要经过参众两院通过。也就是说,国会参议院掌握着立法的生杀大权,即使总统是本党推选的,如果立法案参议院不过关,就无法实施,这为保护各州的权利提供了保证。参议院作为州权利的机构,它在立法上有更大的发言权,任何立法议案,只要参议院不过关,就根本无法实施。从这点可以说明参议院在美国国会中的重要性。同样众议院也是这样,必须要众议院通过才能立法。这就要求总统在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参众两院的意见,而参议院是代表各州利益,众议院是代表个人利益。因此,参众两院互相牵制,避免了出现一家独大。
最后是司法权的独立,美国联邦政府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他们各自独立,互不干预。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任命,但是必须要参议院同意并且通过。从这点来看,对法官的任命,总统必须考虑参议院的态度。而法官一旦被任命,非犯罪,不得解职,这为法官提供了长期任职的权利。特别是大法官的终身任职,为法官保持了独立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见,美国在建国之初就从宪法、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在制度上就限制了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力,让各州从“心”中就保持了对联邦政府的认同,在这样的制度下,就很难产生像苏联一样解体,更难产生像乌克兰一样分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