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设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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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有点久远了,因为现在国企的设立已经没有这么严格的限制条件了——除了必须承担的功能性企业以外,很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的产业基金,就已经不再满足于纯粹的国有资本运作,而是追求更多的商业化、市场化,比如华兴易凯基金。 但问题的提出是有其时代的背景的。2013年国企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国企的定义,就是“依法组建并占有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这个定义里面涉及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是企业(法人),而且是有国资参股的(控股或独资);其次需要占据资产,当然这个资产可能不是企业的有形财产,而是某种权利(比如特许经营权)或者地位(比如政府信用)等;最后,这些要素要能够实现收益,也就是说要有收入来源,或者说能够创造利润(当然对于有些特殊功能的企业来说,可能并不需要考虑营利的问题)。

符合这几个条件的,就构成国企了。 那么为什么当时要考虑建立这样的企业呢?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自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逻辑,我们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能够把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起来,让企业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获得更为充足的发展动力。所以国企的存在,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下岗再就业的难题。98年国企改革的大方向,就是要解决这一难题,让国企职工成为参与市场机制的主体,让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能力,来获得更好的收入和发展(虽然后来实际上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 所以,当时的国企设立,是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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