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需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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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1号)第二条规定,“二、债务重组

1.以资产清偿债务

(1)债权人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人取得不良债权的原因有很多种,有可能是债务人经营失败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债务人财务困难或无力偿债导致。但是不论是什么原因,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应调整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未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并入现行价格一并计量,作为企业发生的损失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税法上对此类交易一般允许作税前扣除;但在实际中,由于难以区分哪些是债务人破产丧失给付能力引起的债权无法收回,哪些是由于债务人财务困难造成的拖欠,因此对这类损失的扣除往往有一定限制。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被用于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合法债务且经税务机关批准。

(2)债务人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务管理新制度》的通知(财企[2006]18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债权方清偿债务,应当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缴所得税。

如果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少报或者不报应纳税收入、所得额、应纳税额的,属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都不利于国家税务管理,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以股权置换债务

(1)债权人的税务处理 与上述以资抵债的情形类似,只是此处债权人获得的债务清偿不是由债务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债务人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对债权人的股权来实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定形式,而且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比例,否则就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此类交易一般也要经过审计和评估,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权以及因股权联营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单独核算应税收入总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律视作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债务人的税务处理 与以现金清偿债务相比,以股权抵偿债务可以减少税款支出。因为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视为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可以依据出资额分取相应的红利。

但如果股东是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资产或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处置资产,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款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的后果,而且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岳寒月岳寒月优质答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被合并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规定另行明确。不涉及(或不完全涉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其他改制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允许在税前逐年扣除的,其扣除期限可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施行后进行改制的,其扣除期限按照该办法执行。(一)企业整体(全部)产权转让后,转让企业不继续存在,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包括法人股和其它股权),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不计入转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应继续按原规定履行税前扣除审批手续。

(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其转让收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兼并的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前弥补亏损。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称“企业合并”包括《企业兼并的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所称兼并方式,所称“企业分立”包括所得税政策所称分立、分离、划出等情形。

企业改制具体涉税问题还需具体咨询,建议在改制前进行事先沟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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