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假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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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享受年假五天;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带薪年假十天;已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带薪年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假假期。 年假原则上是年度内带薪休假,但实际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当年用完,这就导致了关于“年假的归属”问题。 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进行了明确: “员工已休年休假,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 员工未休年休假,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除补发工资外,还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赔偿损失”(注:该办法第五条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或法律规定年假属于福利性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限制休年假的权利且不能以奖金、加班费等方式抵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休假都是年假! 关于“休假”与“年假”的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休息休假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特殊原因客观上无法安排劳动者进行正常劳动,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休息期限。 年休假是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每年依法享有的休息时间。 ”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在规定的休假期间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当补偿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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