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股份何时开盘?
我以个人的名义向华丽集团借款30万,年息2分,用于个人生意,承诺半年内本息一起还,但到期后却借故不还,本人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4万元(已扣除5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1687.5元。法院判决后,对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我于9月17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我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发现其持有A上市公司(000004)50万股股票,据此我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划拨该笔资金。
11月24日收到贵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冻结、划拨裁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若需要继续冻结、划拨,应当在本裁定书载明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再次提出书面申请。
二、关于是否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问题。
三、关于本案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四、关于是否有必要的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