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能抵押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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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院8月19日公开表示,四荒土地(指荒山、荒沙、荒湖、荒滩)属于国家所有,但四荒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国最高院表示,近年来,四荒地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四荒地流转不断出现,随之产生了四荒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规定,荒山、荒沙、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抵押期间,所有权变更,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虽然法律没明文规定不允许将四荒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四荒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抵押,抵押后是否拥有优先受偿权?

中国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孙建平表示,四荒使用权在抵押前应当取得四方同意,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时,荒山、荒丘、荒滩地上已确立的承包关系应当予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知的善意第三人。

他说:“在符合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和政策原则的情况下,四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四荒地使用权的,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拍卖的相关规定,经拍卖程序确定受让人。”

四荒地使用权交易有底价

中国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严忠伟介绍说,各地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实际中,流转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二是政府对出租、出让金予以一定的补贴或奖励;三是四荒地使用权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严忠伟说:“尽管法律对四荒地使用权抵押未设禁除规定,但是,从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对四荒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否则,有可能造成土地用途的改变和耕地面积的减少。”

他表示,考虑到我国耕地紧缺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建设的需要,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应以农业利用为主,四荒地使用权抵押也要坚持农业用途的原则,只能用于农业建设,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于四荒地使用权抵押的物权效力,孙建平表示,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并非立即对物权人行使抵押权产生作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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