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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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上市公司企业间进行合并,根据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资产整合、业务重组和机构调整等行为”;“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适用于所有非上市企业,即不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不论属于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只要进行重组就应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无论是否涉及国有资产,也都适用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而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是允许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即在不改变交易形式的前提下,以资产置换方式实施并购,可视为原经营活动停止,新建经营活动开始,参与并购的企业可根据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应税行为,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补交所得税 1、被兼并方企业属于亏损企业,且没有超过弥补期; 2、被兼并方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兼并后土地增值税未清算。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可能会存在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或被兼并方企业承担负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导致企业合并后企业所得增加。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被兼并方企业也可以享受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允许作为永久性扣除项目于税前扣除;对企业承担的债务,也仅允许在偿还时作为损失于税前扣除。 如果被兼并方企业属于长期亏损、或虽为盈利但补偿期满后尚有盈余积累,并且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则兼并方企业可按《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转让价格以及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如果被兼并方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还应当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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