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工资从哪年开始?
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必须发给工人一定数额的工资”、“工资额和发放办法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办理”;同时规定,“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以日工资率(周工资率)计算,并由企业按月发给劳动者本人。”当时对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各企业的情况是不相同的。 但这一做法为后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提供了依据。1983年1月,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职工工龄福利假及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正式规定:“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基数,按照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个人实际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等。”并进一步明确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方法。即:先由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等的数额及发放办法;然后由企业劳资部门根据个人的岗位技能、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分别给出每个个人的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等的数额;最后将各人的基本工资与相关补贴、奖金总额相加,即得出该职工的个人工资收入。
1994年,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5年起,原劳动部先后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答问》等规章,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假期天数、工资支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后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依法取得的休假无论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均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待遇不变。 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但工资发放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由于带薪年休假是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之外另行安排的一份休息权利,在具体执行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轮流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