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刘振元退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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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当时还在当上海公安局长的刘振元,被指控在担任徐汇区副区长兼公安局局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3年间违规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另外,他还被认定有挪用公款行为。 据检方指控,刘振元共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美元6000元、欧元1500元以及价值1.9万元的消费卡,其中多数款项发生在2010年至2012年间。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刘振元除了首次当庭翻供外,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均予承认。不过,他辩称,自己并未将所收钱物占为己有,而是都交给组织或家人使用了。至于挪用公款罪,则系指其子刘炜辰伙同他人,于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利用刘振华担任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将他人名下的公司账户冻结,并非法侵吞该公司资产共计64万余元。

2014年5月,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振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刘振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对儿子刘炜辰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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