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投为何偏爱合伙企业?
因为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风险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要求,出资方式灵活(股权、债权都可以成为出资的形式) 首先,我们看《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责任的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只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减免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在其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我们再看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登记注册的资本金总额。注册资本是股东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结果,也是公司经营能力的体现。根据公司法,除非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资,注册资本是不能减少的。 而注册资金则是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数字。理论上说,只要不违法,注册资金多少公司的承受能力就有多强。因此可以看出,把注册资金当成注册资本使用是完全合法并且可行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不是注册资金实缴制了,这意味着更多的工商登记注册便利,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那就是注册资金可能在实际运营中根本无法到位。这就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风险投资的盈利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以早期高风险投资换取后期高资本回报”。风险投资家在最初投资初创企业时,企业价值不高,获取的股权比例较高,待初创企业被成功孵化、价值大幅增长后,通过转让所持初创企业股份的方式实现盈利。
在收益分配方面,合伙企业展现出的独特优势契合了风险投资“专业管理人+资金提供方”的基本模式,能满足双方对于收益和风险分担的诉求。该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充分赋予专业管理人以投资决策权,而风险投资的高回报又足够吸引和激励专业管理人。
相比之下,若风险投资采取公司制,则专业管理人和资金提供方之间的权责利将高度重叠,而风险投资本身蕴含较高风险,专业管理人既要决策又要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其动力不足。资金提供方虽然无需承担损失补偿责任,但也无法获得类似于“二八分成”的高额回报,而仅能按出资比例获取公司可分配利润,投资动力也大打折扣。如果风险投资采用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自然人企业组织形式,虽然足以吸引和激励职业管理人,但资金提供方无法规避高风险,也不愿意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无论是“资金提供方”还是“专业管理人”,在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和投资风险后,都更倾向于选择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