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企业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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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决议而直接作出决定: (一)改变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二)修改章程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上述事项不涉及国有股权、法人股和发起人股的问题且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则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的事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其股份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但并不意味着其股权转让就可以完全无视股东大会的存在。因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发行在外的股份只有在上市交易之后才具有流动性,在此之前,股份虽已发行,但仅对公司股东发生作用而不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是作为证券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的,因此又称为“可流通证券”。 为了维护证券的市场价格,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与有序性,《证券法》与《公司法》都分别对上市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例如,《证券法》第39条规定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公司法》第173条亦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经依法设立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如果股东想要转让已经发行的股份,就必然涉及股份是否上市交易的问题。只有当股份上市交易后,其转让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会因为违反了证券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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