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放行怎么回事?
简单说就是银行同意客户放款,但不放款给借款人(用户),而是放给了第三个当事人。常见的情况是,借款人与售房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但是余款需要按揭贷款来支付。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一个资金过桥的问题——银行在放款给卖方之前,先放款给中介(或担保公司),由中介(担保公司)将首付款支付给买方,完成资金的过桥,等银行放款给卖方之后,中介(担保公司)再行还款。这样的操作其实是有道理的,因为银行贷款放贷到借款人指定账户后,原则上是允许借款人(用户)自由支配使用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归还银行的借款,银行也只能依照法律程序起诉要借款人还钱,而很难直接要求卖方还钱。
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往往并不会这么规范进行,尤其是在二手房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先行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然后让银行将款项直接打入卖方的账户,这时银行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放款义务,而对卖方是否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则不再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卖方没有能力向买方交付剩余的购房款项,银行也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法实现向买方的追偿了。所以,对于买方来说,由于银行已经实际放款,其只能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对于卖方来讲,由于其并未取得银行的放款,当然也就不可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买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银行立即放款,同时督促卖方与银行尽快办理放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