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产与股份产区别?
所谓“单位”,是指生产资料归一个集体使用,这个集体可以是生产队、乡、厂等行政单位,也可以是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的个体劳动者。 1956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实行的是农民互助合作化道路,当时实行的就是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经营农、林、牧、副、渔五业和副业,其产品归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这些合作社分为三级:初级社包括常年互助组;中级社包括临时互助组和半农半牧区的人民公社;高级社是农村中的基本核算单位,相当于乡镇企业。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社即公社,包括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党委会和人民大会。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面,是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大公社(相当于县)范围内的全部耕地,连同耕地的生产资料、流动资金,以及一切固定资产都归公社所有,小公社(相当于乡镇)范围内的全部耕地,连同耕地的生产材料,也归公社所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取代了人民公社,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而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无论采取谁承包谁经营的形式,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归承包人享有。 股份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良好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从本质上看,股份制就是公司全体股东拥有公司所有权或资产经营权,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了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