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以贷款怎么样?
一、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谓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通常称为“砍头息”,比如借款人向他人借款一万元,但双方约定要向出借人支付1000元的利息,如果出借人在支付时将利息扣除,只向借款人支付9000元,这种情况法律是不允许的,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只是9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只能在9000元的本金的基础上予以计算。
二、限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
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债务人不能再要回,这也是对高利贷现象的限制规定。
三、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当事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未作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则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无息借款。
但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无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能扩大适用。
四、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从债权人角度,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可以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作出约定,也可以就逾期履行债务约定逾期利息,以达到债权及时实现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