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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批准逮捕徐某。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在继续羁押徐某的同时提起复议。检察院坚持原来的观点。徐某遂被立即释放。

徐某被释放后,以曾被错误刑事拘留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公安机关认为,对徐某的刑事拘留,是检察机关批准的,本机关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徐某又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检察机关同样认为自己无责,也拒绝赔偿。

徐某认为这是互相推诿,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徐某不服,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受理控告的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决定正确,维持了原决定,徐某的申诉请求没有得到任何支持。

从上述案例我们看到,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可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由违法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要向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这个案例就是关于国家赔偿的一个案例。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赔偿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规则。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的,要进行国家赔偿。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一是,依法确认有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情形的;二是,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三是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2、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申请国家赔偿,要向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提出。比如被违法拘留的,要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违法逮捕的,要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被二个以上机关关押的,应当向共同的上级机关提出。但违法的强制措施是由下级机关作出的,也可以向下级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去申请复议直接对原决定有异议,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赔偿争议。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还可以提出上诉,通过二审来获得救济。

我们看到,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设置了由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自我确认违法性的机制,同时又设置复议和诉讼监督机制,既考虑到赔偿的及时性,有利于提高效率,又考虑到司法中难免会发生错误,需要有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当指出,为了使赔偿请求人能够充分行使申请赔偿和申诉、申请复议、起诉等权利,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这些权利行使的时效是两年,只要在违法情况被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就视为没有超过时效。另外还规定,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的话,支付的这些费用都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来支付,也就是说,向违法的国家机关请求赔偿这些国家机关是应当承担费用的,申请赔偿,请求人是不需要花任何钱的,这点与我们进行民事诉讼等是不同的。总之,通过上述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和进行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是没有任何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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