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甲龟板的作用一样吗?
龟甲和龟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分属不同的品种,是两种不同性质中药,使用时不可相互代替。古医籍和较老版本的药学专著中对龟甲和龟板分别有相应的论述,认为龟甲和龟板是不同的药物。如《本草纲目》明确指出龟甲“背甲名甲,腹甲名板”,并分别对龟甲与龟板的性味、主治等进行了阐述。《纲目拾遗》也专门对龟甲、龟板予以注释;20世纪60年代出版的《中药大辞典》以及90年代初编写的《中药学》教材中都有关于龟甲和龟板的介绍。
1995年版《中国药典》中收载了龟甲。为了统一品种和规范质量标准,2000 年版《中国药典》在制定龟甲质量标准时,将龟甲和龟板同时列入,并注明两者“可混用”,但其正名仍为龟甲。之所以规定可混用,是因为在中药材市场中,很少有绝对分清背甲和腹甲的商品,故将龟甲和龟板合并,仍以龟甲命名,并不是说明两者可以等同或者替代使用。
根据原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关于《对龟甲和龟板问题的复函》(药典生产函〔1995〕46号)规定,制剂品种中涉及龟甲的,其药材来源仍按1995年版《中国药典》的记载,注明“为龟甲科动物乌龟Chinemys reevesii (Gray)的背甲”,不得使用腹甲部分。制剂品种中涉及龟板的,其质量标准应当按200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同名品种项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