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如何有效监管?
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型(英国及香港)、分权型(美国和德国)和混合型(法国)。美国、德国、新加坡均实行分权型监管体系,其中美国又分为多头监管模式和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实行单一监管机构模式的国家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中国等。
在美国的分权型监管体制下,金融体系监管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协会管理局分别负责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确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检查资本、控制风险管理、检查并指导其资产组合、控制资产扩张、控制资产质量、贷款担保、限制附属机构数量、避免垄断、确定贷款限额以及管理其他金融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分工明确。
德国和新加坡也根据行业设立不同的监督管理机构,但监管部门分工和职责有较明晰的划分,其监管行为能够遵循市场准则,通过市场手段实现合理、有效的监管。而英国和我国香港的金融监管,则以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管理局(HKMA)为代表的集中监管体制,既保证监管效率,又强调监管质量,在降低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确保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营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特点为:一是机构分散、多头管理,在中央层面,现行的监管体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实施,这三个机构分头负责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监管,分别行使中央银行监管、审慎监管、证券期货监管的职能。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也设置金融监管机构。二是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在现行体制中,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存在相当程度的交叉,但监管机构并未形成一套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一些重要的事务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甚至出现了互相攀比、各自为政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