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是不是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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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这个困扰企业家和投资家多年的名词,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是有形资产了。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此前出现的多家公司商誉纠纷事件,由于华商报在相关报道中引用的意见人武岭松律师表示,“商誉不是无形资产”,“应当根据其客观存在形态确定”,使得相关公司股票涨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称,武岭松律师所言“商誉不是无形资产”,是基于其对中国国内有关商誉的法律和理论研究,并非对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有关商誉法律规定的概括。虽然,最高院只是简单地表达了“商誉就是无形资产”,但这样的承认,毕竟还是有了。在全世界,商誉都是无形资产,这是大家都认同的事实。当初,会计准则制定者之所以把商誉列为无形资产,主要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二十世纪初,美国大量出现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被吹捧的很值钱,但实际价值并不高。这种价值相差很大,不能计入账面资产,但又实际存在的差额,就被列为商誉。按照当时美国的法律,商誉是不可资产的。为了利于企业兼并,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者把商誉作为企业资产记录下来,以便被兼并的企业在缴纳税收时得到相应的优惠。但是,美国很快又通过法律规定,对超过历史成本部分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以避免商誉被捧杀。美国对商誉的政策一直在变化。1961年,美国一家化学公司和美国证券交易听证会就商誉问题的辩论,成为美国经济史上著名的“肥皂箱辩诉案”。被兼并企业被吹捧的商誉高达4000多万美元,而被兼并企业实值只有142.8万美元。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化学公司输掉了官司。这就是著名的“肥皂箱辩诉案”。美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商誉不可资产化。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便最高法院判了化学公司胜诉,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仍可改判。最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改判。不过,美国证监会仍发现被兼并公司存在严重的会计欺诈。最终的结果是,时任通用再保险公司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的一干人等被起诉。在美国,商誉是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账目的,同时,商誉也是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减值进行处理的。这就是美国关于商誉资产的规定。武岭松律师表示,国内公司法和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商誉的形成和确认作出统一规定,是行政监管的真空地带。根据“法无规定即许可”原则,商誉应当列为可确认的资产。如果上市公司将商誉披露在财务报表上,则相当于对这部分“不毛之地”进行了评估,属于民事欺诈,应予以纠正。他的说法有点道理,但也欠严谨。严格地说,是否认定商誉是无形资产,这不是企业家的职责,也不是投资家的职责。尽管企业家的投资可能产生商誉。在会计上有商誉的概念,意味着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将无形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中列报。这其实就是“会计手段”或者“会计技术”,不是“法律原则”。由于企业可以通过“会计技术”处理而把商誉列示在账面上,这不能被忽视。会计问题是会计部门负责。武岭松律师的意思,好像是说,让会计部门根据法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这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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