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股票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市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交易与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重大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因素,合理界定信息披露的分类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披露规则: (一)特别重大信息披露事项、重大信息披露事项; (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说明会; (三)自愿披露信息;
(四)其他信息披露事项和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证券以及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件分为四类,即特别重大信息披露事件、重大信息披露事件、临时信息披露事件和日常信息披露事件: 1.对于第一类特别重大信息披露事件及第二类重大信息披露事件的披露原则包括: (一)及时性。应当即时或在最短期限内作出公开披露。 (二)真实性。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除履行公告义务外,有关信息披露事项还应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指定网站、媒体对外披露。 (四)一致性。披露的内容应当前后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披露的内容或撤回已公开发布的信息,相关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披露变更事项。
(五)适当性。在考虑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基础上,充分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审慎选择具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六)保密性。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公开的前述信息和股东资料,不得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外部人员泄露,但法定披露义务人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日内编制并公布定期报告摘要: (一)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本所对以下行为实施纪律处分: (一)本所会员、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被证监会或本所采取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等监管措施的,应予谴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公开谴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所对以下情形予以处分: (一)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并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予公开谴责;(被立案调查的除外);情节严重的,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至终身,并记入失信名录,公开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涉及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首次公开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确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范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自己有权决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长短,也就是说,只要是内幕交易行为,不论是发生在敏感期之初还是结束之时,都将被禁止。 但是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界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敏感期:自重组事项一经提出直到最终批准期间。这个敏感的期限是明确的,不能任意更改。那么为什么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却将内幕交易的敏感期设定为“首日前后6个月”呢?这是不是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