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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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不具有股东的身份,不能直接发行股票并依靠发行的股票来融通资金。 所谓“发起设立”,即全部注册资本由原始股本所组成;而“募集设立”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出资方式筹集其全部资本。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股份(或股票)的存在。没有股份(或股票)的,属于发起设立;有股份(或股票)存在的,属于募集设立。

目前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就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了,这两种企业都是属于无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作为企业老板,一旦企业负债,你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什么是有限公司呢?

所谓有限公司就是所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三个股东各认缴30万,就算公司负债了,也只需要偿还100万的债务,超出100万的部分就不用再承担了。这也就让有限公司股东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不过虽然这样说,作为有限公司的老板,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只是这种风险相对较小而已。 一般来说,只要企业运营合法合规,是不会有什么风险的。但如果是企业老板个人的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个人法律责任。比如挪用资金、侵占财产、抽逃注册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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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确一点:合伙企业不发行股份。

股份,是指把公司资本的每股数额平均分成若干份,所有股东共同出资,各自持有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股东拥有相同权利和义务。

而《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有限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仅限于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与股份制企业完全相反:股份制企业是共同出资,共同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区别出资,区别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一点又与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股东共同管理公司有点矛盾。

此外,《合伙企业法》还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普通合伙人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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